朱会平律师亲办案例
三罪并罚,判刑五年半——十六字方针的有效检验
来源:朱会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06
浏览量:900

王亚林刑事辩护团队遵循十六字方针——研究卷宗、调查取证、主动进攻、灵活机动,力争办好每个刑事案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受贿205万、挪用公款60万元、行贿罪60万元。因法院采纳辩护人关于赵某全案构成自首、在受贿和挪用公款的共同犯罪中属从犯和指控构成行贿罪部分应当构成单位行贿等核心辩护意见,法院一审判决赵某有期徒刑五年半,赵某服判不上诉。团队导师王亚林介入本案后,带领团队成员朱会平律师,严格遵循办理刑事案件的十六字方针,在充分研究卷宗的基础上,申请法院调取相关证据,并自行就相关事实调查取证,提交非法证据排除申请。 为谋求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辩护人和被告人庭前沟通,对于受贿的犯罪事实,被告人不翻供仍然认可侦查阶段的交代,从而确保法庭否定不了指控的事实而全案自首的情节可以被认定,辩护人则以证据不足为由,对此指控的事实提出质疑。这种“中国特色”的无罪辩护虽是无奈之举 但可以确保被告人利益的最大化。

被告人赵某系S县某公司董事长,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行贿罪、受贿罪于2015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3日H市X区人民检察院向X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已经决定2016年2月17日开庭,律师申请延期审理,并提出排非申请,该案2016年10月12日、2016年10月24日两次开庭,2017年3月22日做出判决,被告人服判不上诉。

2016年1月30日本所在审判阶段接受赵某的亲属委托正式介入此案。在接受委托后,辩护人立即进行阅卷,制作阅卷笔录,将案卷中重点、疑点部分着重标记。经过多天的连续阅卷完成在卷证据的阅卷工作。2016年2月3日王亚林律师前往H市看守所会见赵某,向其核实相关证据,听取赵某自己的辩解与理由。同时详细了解赵某的到案经过及其他情节。在完成首轮阅卷工作后,至开庭前,王亚林、朱会平律师及团队成员历经多次研究在卷证据及被告人辩解和理由等材料,做到全面、准确地把握案件情况。

为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和当事人获得有效辩护的权利,2016年2月5日王亚林律师撰写《致X区人民法院院长的一封信》邮寄至法院,就延期开庭等相关事项向法院院长提出建议,并均得到回应。同日,王亚林律师根据被告人赵某的辩解和理由,向法院提交《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申请法院对X区人民检察院侦查人员在侦查期间诱导赵某认可纪委调查笔录中不实有罪供述的取证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请求依法排除赵某在侦查阶段的相关询问笔录和讯问笔录以及X区人民检察院从H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印的陈某林讯问笔录。

王亚林律师认为赵某在本案侦查阶段的供述完全有可能受到H市纪委或其他取证机关的非法取证以及检察院工作人员参与联合办案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先后两次向法院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书》,申请法院调查赵某在纪委阶段的非法取证情况及其取证人员名单。与此同时,王亚林律师多次与检察院、法院就赵某电话通知到案应认定为自首问题做积极沟通,力争在庭前解决“自首”问题。2016年6月,在多次沟通交流后,检察院、法院认可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故王亚林律师再次申请法院调取关于赵某自首情节的相关证据材料。王亚林律师在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同时,还联系关联案件的辩护人调取相关当事人供述。本案的H市合办的蔡律师还向工商行政部门调取赵某涉案的两个公司注的册资料,

本案前后组织两次庭审,分别为2016年10月12日和2016年10月24日。自王亚林律师2016年1月30日介入本案,开庭时间由最初的2016年2月延长至2016年10月。期间王亚林律师作为辩护人一直遵循“十六字方针”,积极为被告人争取应有之利,希望能够为被告人获得一个好的判决结果。2017年3月22日,本案宣判,三罪并罚,被告人获刑五年半,服判不上诉。

(供稿:朱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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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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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40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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